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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关于加快工业发展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
2013
06/25
10:16

第一条 为落实《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财政部门每年按规定安排海口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兑现《规定》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和扶持工业发展的其他支持。

前款所称的“扶持工业发展的其他支持”的资金主要用于完善市政基础设施等应由市政府负责投资建设而未列入当年政府投资计划的应急事项,不得直接用于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

兑现政策发生的相关工作费用从专项资金中列支, 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兑现专项资金总额的1%。

第三条 申请优惠扶持政策的工业企业除了具备《规定》第五条、第三十八条的条件,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产、经营地址都在本市范围;

(二)有固定的厂房和相应的生产设备;

(三)食品药品生产企业无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

(四)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申请优惠扶持政策的企业, 除提供本细则规定的各单项优惠扶持政策所需材料外,还应提供如下基本材料:

(一)工业发展资金申请报告;

(二)海口市工业发展资金申报书;

(三)法人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申报单位须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提交的相关材料、 附属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市工业主管部门依据上一年度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按照工业总产值增长幅度不低于全市工业平均水平, 依据数额排序确定年度“海口工业企业10强”,由市政府颁发奖牌,并给予每家企业10万元奖励。

第六条 申请《规定》第十条税收奖励的, 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税收奖励申请表;

(二)企业完税凭证。

为了扶持医药产业发展,医药企业基数保持三年不变,自第四年起,以前三年中最高年纳税额为下个周期的基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产品的医药企业,该中国驰名商标产品销售产值占企业全部销售产值30%以上的,奖励基数周期延长为五年不变。

第七条 申请《规定》第十一条企业经营团队奖励的,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企业经营团队奖励申请表;

(二)年度销售收入证明材料;

(三)企业完税凭证。

第八条 申请《规定》第十二条总部经济奖励的,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总部经济奖励申请表;

(二)年度销售收入证明材料;

(三)企业完税凭证;

(四)总部企业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零地技改项目”是指第一次规划建设完成后,经重新报建的技改项目。

申请《规定》第十三条“零地技改项目”资助的,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零地技改”项目资助申请表;

(二)技改项目备案文件;

(三)技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设备购置合同及清单、付款凭证;

(五)土建工程投资付款凭证;

(六)项目投产证明材料。

(七)技改项目规划、建设许可文件。

其它行业项目以项目投产时间计算,医药项目以企业提交GMP认证申请时间为准(须取得相关机构受理证明文件)。设备购置总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购置时间向前追溯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设备购置总额在2000万元至5000万元之间的,购置时间向前追溯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设备购置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购置时间向前追溯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

第十条 申请《规定》第十四条土地款奖励的,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新建企业土地款奖励申请表;

(二)企业投产证明材料;

(三)投产后当年或第二年完税凭证;

(四)土地出让或转让合同;

(五)土地款支付凭证。

第十一条 申请《规定》第十五条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按照《海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二条 申请《规定》第十六条税收扶持的,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新建工业企业税收扶持申请表;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文件;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固定资产投入凭证;

(五)企业完税凭证;

(六)项目投产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规定》第十七条设备资助的,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设备资助申请表;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文件;

(三)技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设备购置合同及清单;

(五)设备购置凭证;

(六)项目投产证明材料。

其它行业项目以项目投产时间计算,医药项目以企业提交GMP认证申请时间为准(须取得相关机构受理证明文件)。设备购置总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购置时间向前追溯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设备购置总额在2000万元至5000万元之间的,购置时间向前追溯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设备购置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购置时间向前追溯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

医药生产企业设备购置总额,包含GMP厂房的配套建设支出,即与GMP厂房建设相关的空气净化系统、消防系统、电气电仪设备、纯化水系统、安全生产智能监控、配电、管网铺设等设备的购置费用。

第十四条 申请《规定》第十八条品牌奖励的,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品牌奖励申请表;

(二)中国驰名商标称号或地理标志产品称号的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申请 《规定》 第十八条质量标准体系建设奖励的,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质量标准体系建设奖励申请表;

(二)质量体系认证(ISO9000)、环境体系认证(ISO14000)和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认证(OHSAS18000)的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申请《规定》第十九条制标、采标奖励资金的,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制标、采标奖励申请表;

(二)企业主导制定(或修订)标准的证明材料;

(三)采标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规定》第二十条发展循环经济奖励的,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发展循环经济奖励申请表;

(二)循环经济试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企业认定证书;

(三)节能产品列入国家或省推广目录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申请《规定》第二十一条技术创新平台建设奖励的,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技术创新平台建设奖励申请表;

(二)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或创新型企业等认定证书。

第十九条 申请《规定》第二十二条专利奖励的分两类:申请国家级知识产权试点企业奖励的,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专利奖励审批表;

(二)国家级知识产权试点企业认定证书。

申请专利技术投入生产奖励的,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专利奖励审批表;

(二)专利技术证明材料;

(三)产品投产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申请《规定》第二十三条鼓励新药研发和自主创新资助的,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新药研发和自主创新资助申请表(附表十五);

(二)国家药监局新药证书及生产批件;

(三)在本市投入批量生产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申请《规定》第二十四条上市融资奖励的,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上市融资奖励申请表;

(二)海南证监局验收文件,或交易所正式挂牌上市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申请《规定》第二十五条担保费补助的,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担保费补助申请表;

(二)担保合同和银行借款合同;

(三)担保费支付凭证和银行到款凭证。

第二十三条 申请《规定》第二十六条运输费补贴的,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运输费补贴申请表;

(二)年销售收入证明材料、运输费用凭证;

(三)企业完税凭证。

第二十四条 申请《规定》第二十七条营业税补贴的,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营业税补贴申请表;

(二)营业税完税凭证;

(三)新注册企业营业执照;

(四)工业企业主辅分离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申请 《规定》 第二十八条专业技术人才补贴的,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专业技术人才补贴申请表;

(二)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

(三)三年以上劳动合同;

(四)五项保险缴纳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 申请《规定》第二十九条保障性住房购买指标的,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保障性住房购买指标申请表;

(二)企业完税凭证。

市工业主管部门核定指标,报市政府批准后,市住建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安排。

第二十七条 申请《规定》第三十条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奖励的,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 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奖励申请表;

(二)高级管理人员劳动合同及聘用证书;

(三)企业完税凭证、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

第二十八条 工业企业申请本细则第二条“扶持工业发展的其他支持”的,须将有关材料提交市工业主管部门,由市工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核,报经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条 工业项目办理备案手续后, 应及时到工业主管部门进行登记,按时登记的项目优先安排扶持资金。项目竣工投产后,企业应向工业主管部门书面申请项目投产验证,工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现场核实后出具投产证明。

第三十条 各项扶持资金兑现工作遵循限期申报、 集中审核的原则,超过申报时限视为自动放弃。

资金审批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 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相关材料提交给市工业主管部门:

1.申请税收奖励、企业经营团队奖励、总部经济奖励、新建企业土地款奖励、新建工业企业税收扶持、运输费补贴、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补贴申请、专业技术人才补贴、保障性住房购买指标、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奖励等项目的企业,于次年5月底前提交申报材料;

2.申请零地技改项目资助、设备资助、品牌奖励、质量标准体系建设奖励、采标奖励、发展循环经济奖励、技术创新平台建设奖励、专利奖励、新药研发和自主创新资助、担保费补助、上市融资奖励等资助资金的企业,在达到扶持条件后1年内提交申报材料。

(二)市工业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企业资料分送市国税、地税、安监、环保、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或委托审计;

(三)各部门将审核结果反馈市工业主管部门;

(四)市工业主管部门将审核结果及有关申报材料汇总整理,报送市政府审批;

(五)市政府审定批准后,市财政部门将奖励扶持资金划拨至企业;市住建部门安排保障性住房购买指标。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据实提供申报材料,如有弄虚作假等欺骗行为,一经查实,在申报期间的予以取消申报资格,已发放资金的追回所发放的奖励扶持资金,且三年内不得申报本《规定》的政策扶持资金。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工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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