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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亚龙湾旅游度假区优惠政策摘要
2013
06/26
10:05

亚龙湾国家旅游度假区的开发建设,主要是利用外资进行建设,为了确保投资者的利益,将充分实行国务院《关于海南岛进一步对外开放、加快经济开发建设的座谈会纪要》(国发[1988]24号)、《关于鼓励投资开发建设海南岛的规定》(国发[1988]26号)和《国务院关于试办国家旅游度假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2]46号)所确定的各项优惠政策以及海南省的各项现行政策。

这些优惠政策包括:

1、在区内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其所得税按15%的税率征收,其中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企业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2、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的建筑材料、生产经营设备、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常驻的境外客商和技术人员进口的安家物品和自用交通工具,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工商统一税。为生产出口旅游商品而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原器件、配套件、辅料、包装物料、海关按保税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

3、建设度假区基础设施成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产品税(增值税)。

4、区内可开办中外合资经营的第一类旅行社,经营区内的海外旅游业务。

5、区内的开发建设用地,可以有权出让或转让,一次签约期限最长50年,期满后可以申请续约。

6、区内的旅游外汇收入、外汇额度五年内全额留成,用于区内自我滚动发展。

7、区内外商投资企业获得利润,可以从企业的外汇存款帐户自由汇出境外,免征汇出额的所得税。

8、前来海南的外国人及华侨,凡停留不超过15天者,可临时在海口或三亚口岸办理入境签证。港、澳、台同胞可直接在口岸申请《台湾同胞旅行证明》,实行落地签证,凡与我国外交关系或官方贸易往来的国家或地区的外国人,可直接在海口或三亚办理入境签证手续。

9、可以聘请国外饭店管理集团管理区内的饭店,可以进行联号式管理。

10、在区内可以设立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投资者投资的财务公司。

11、外国投资者可以以各种形式投资,包括合资、合作、独立经营、购买股票、债务等有价证券,买卖、参股或承包、租赁经营以及其他国际上通行的投资方式或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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