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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
万宁市投资优惠政策
2013
06/28
10:11

税收政策

1、企业所得税

在海南岛举办的企业(国家银行和保险公司除外),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均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

(1)从事港口、码头、机场、公路、铁路、电站、煤矿、水利等基础设施开发经营的企业和从事农业开发经营的企业,经营期限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2)从事工业、交通运输等生产性行业的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其中被海南省人民政府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第6年至第8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3)从事工业、农业等生产性行业的企业,在按照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的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当年可以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从事服务性行业的企业,投资总额超过500万美元或者2000万元人民币,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免征所得税,第2年和第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5)境外投资者在海南岛内投资举办的企业获得的利润,可以从企业的汇存款帐户自由汇往境外免缴汇出额所得税。

境内投资者从海南岛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可以自由汇往境内其他地区;汇往境内其他地区的利润从开始获利年度起10年内不再补缴所得税。

境外投资者将从海南岛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在境内再投资,期限不少于5年的,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税款的40%;如果投资用于海南岛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开发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税款。

2、营业税

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其他政策

1、凡在万宁市投资经营的企业,均可享受国家和海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所有投资优惠政策。

2、凡投资在万宁市建设高科技含量,高效益深加工、低污染,具有较强可持续发展前途的工业企业项目,无论是以挂牌拍卖或协议出让的方式出让的国有土地,新增建设用地只收取三项补偿费(即(1)征地补偿费;(2)征地安置费;(3)青苗补偿费)及征地管理费。

3、购买国有厂房建设工业项目,可按评估价给予以下优惠:评估价格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按60%收取;价格在50万以上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按65%收取;价格在100万元以上的按70%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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