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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边贸城优惠政策暂行办法
2013
06/28
10: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用活用好边贸政策,鼓励国内外客商来东方市投资,促进东方经济发展,维护投资人利益,根据国家和海南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政策规定。

第二条 以下主体享受本优惠政策范围:

(一)凡是落户东方市并获得许可从事对越南开展边境小额贸易和边民互市贸易的国内企业统称为“东方市边境贸易企业”以下简称“边贸企业”,除了享受国家和海南省制定的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本规定的优惠待遇。

(二)在东方边贸城内从事基础设施建设、加工工业、服务业、对外贸易、海运物流等开展边贸活动的企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建设用地

第三条 市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优先办理边贸企业投资者用地的审批手续,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权限内,提前完成办理用地手续。

第四条 边贸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根据投资强度和规模,土地出让金归市政府留成部分按比例给予补贴。补贴的办法为: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价值)500--1000万元的,土地出让金归市政府留成部分补贴40%;1000万元以上不足3000万元的,土地出让金归市政府留成部分补贴50%;3000万元以上的,土地出让金归市政府留成部分补贴60%。

第五条 凡上缴税收达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并给本市解决100个以上(含100个)就业岗位的边贸企业,则市政府以挂牌出让的方式给该企业优惠出让生活用地。

第六条 凡在边贸城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全免。

第七条 市政府直属部门在收到边贸企业提交的所有符合报建手续材料及勘验现场符合规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建审批办理。

第三章 财政税收

第八条 对投资从事对越边贸和来料加工的边贸企业,以每年实际缴纳税款计算,市财政每年从其年度应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市级留成部分)分别给予优惠:

1.增值税 企业年累计缴纳增值税(市级留成部分)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财政给予补助40%;300万元以上财政给予补助50%。

2.企业所得税 企业年累计缴纳企业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财政给予补助40%;200万元以上财政给予补助50%。

3. 个人所得税 企业年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财政给予补助10%;50万元以上财政给予补助15%。

4. 车船使用税 企业年累计缴纳车船使用税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财政给予补助20%;30万元以上财政给予补助25%。

5.土地使用税 边贸企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前五年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第九条 凡落户东方市的海运企业用于运输对越边贸所缴纳的营业税(以海关报关单为准),财政按所缴纳营业税总额的40%给予补助。

第四章 通关服务方面

第十条 口岸查验单位为边境贸易提供高质的服务。

1.根据企业的特点制定个性化的服务措施,如“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验放及7×24小时预约通关服务等,保证椰子、水果等易变质、腐烂货物的迅速通关。

2.船舶的进出口岸申报采取当场许可的形式,符合条件的随报随批。

3.边贸船舶可实行传真报检,经预报检正常的船舶靠港后即可上下人员装卸货物,并在20分钟内办理完成该类船舶入出境边防检查手续。

4.申请办理《登轮许可证》且手续齐全的。单人5分钟办结;3人以上(含3人)申报的,平均1分钟办结1张。手续不全的,出具回执,告知原因、改正办法和联系人,第二次必须办结。办妥《登轮许可证》的人员可凭证自由出入口岸限定区域并登指定外轮。

5.设立边贸货物专门报检受理窗口。受理报检在15分钟内完成;签证放行半天完成;船舶检疫20分钟完成;并实行急事急办、特事特办。

6.对诚信度较高、产品质量稳定、符合绿色通道、直通放行有关规定的企业,积极推进实施绿色通道、直通放行等便立高效的放行政策和措施

7.对列入《海南省边境贸易进境检验检疫审批的产品目录》的原需国家质检总局进境检验检疫审批的进口商品,改由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相关业务处办理进境检验检疫审批许可手续,不必再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

第五章 投资保障服务方面

第十一条 在登记、注册等方面的服务承诺:

1.试行企业登记“注册官”制度,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申请的表格填写规范、合格和提交的章程以及材料符合法律规定的,当场核准注册登记,颁发营业执照。

2.边贸企业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解决的疑难问题可通过专办员电话预约上门办理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在企业基础建设方面,优先做好供电、供水和通讯服务。

第十三条 在边贸城内投资兴办的企业,安排本市人员100人或者本市下岗职工、退伍军人、残疾人员30人以上就业(工作时间满一年以上,且签订人事劳动部门认可的劳动合同),我市组织符合条件的职工免费参加培训,市财政按每人500元一次性用于扶持企业职工操作技能与新技术的培训。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以上优惠政策如与现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抵触冲突的,按国家和省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 本优惠政策解释权归东方市人民政府。

第十六条 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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