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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贸港旅企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2020
07/07
17:38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7日讯 日前,财政部发布《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官网截图

通知强调,本条所称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或从持股比例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二)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

据悉,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根据《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涉旅行业包括:

7. 旅游工艺品创意设计及生产

10. 邮轮制造

11. 游艇的设计、制造和维修

18. 公路旅客运输公司

19. 国际航线邮轮服务

22. 旅行社

33. 文艺表演团体

36. 健康医疗旅游、体育旅游开发

37. 乡村民宿、旅居车旅游的开发和经营及配套设施建设

38. 观光农业、休闲农业的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39. 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40. 海洋、热带雨林生态旅游资源(国家禁止外商投资的自然保护区等除外)开发、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涉旅行业包括:

一、农林业

52、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精品工程

三十四、旅游业

1、旅游商品、旅游纪念品、旅游装备设备,以及休闲、登山、滑雪、潜水、探险等各类户外活动用品开发与营销服务

2、文化旅游、健康旅游、乡村旅游、生态旅游、海洋旅游、森林旅游、草原旅游、工业旅游、体育旅游、红色旅游、民族风情游及其他旅游资源综合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及信息等服务

以下为政策原文:

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0〕31号

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所称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对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

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上述目录在本通知执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

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符合条件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具体征管办法按照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或从持股比例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

(二)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

本条所称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执行。

三、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本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四、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6月23日



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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