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政策
第一条在海南举办的企业(国家银行和保险公司除外),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均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另按应纳税额附征10%的地方所得税。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不同行业分别给予优惠,其中:
(一)从事港口、码头、机场、公路、铁路、电站、煤矿、水利等基础设施开发经营的企业和从事农业开发经营的企业,经营期限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二)从事工业、交通运输业等生产性行业的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其中如被海南省政府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第6年至第8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三)从事工业、农业等生产性行业的企业,在按照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当年可以减按1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四)从事服务性行业的企业,投资总额超过500万美元或者2000万元人民币,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免征所得税,第2年和第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第二条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为了加快其设备更新和技术进步,经海南省财税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国际上通行的快速折旧办法。
第三条外商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期限不少于5年的,经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的40%。如果再投资用于海南经济特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开发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和被省政府确定为技术先进企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外商投资企业在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汇出境外免征预提所得税。
第四条进出口优惠政策
(一)进口优惠政策
1.对1998年1月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设备,凡符合《外商投资产业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项目,除《外商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对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出口优惠政策
除国家规定必须征税的硅铁、锡砂外,外商投资企业、国内投资企业出口自产产品或利用内地原材料经实质性加工增值20%及以上的产品,免征出口关税。
第五条海口保税区优惠政策。中外投资者均可在保税区依法成立贸易性和非贸易企业,从事进出口贸易、转口贸易、出口加工、保税仓储、运输、房地产开发、进口商品展示。经批准,可在区内设立金融保险机构。上述企业、机构除享受海南特区的优惠政策外,还享受以下主要优惠政策:
(一)对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的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区内进出境的转口货物、仓储货物、加工贸易货物实行备案制。
(二)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办理:
1.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要进口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予以免税。
2.企业进口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生产用燃料、建设生产厂房、仓库及仓库设施所进口的物资、设备、予以免税。
3.企业进口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件,予以保税。
4.转口货物和在保税区内储存的货物按保税货物管理,复出口予以免税;货物存储时间不受限制。
5.企业生产加工的产品出口,予以免税。
(三)从保税区进入非保税区的货物,按照进口货物办理手续;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办理手续,出口退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保税区内的货物可以在区内企业之间转让、转移;双方当事人应当就转让、转移事项向海关备案。
(五)区内加工企业加工的制成品及其在加工过程中所产生的边角余料运往境外,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免征出口关税。
(六)用含有境外运入料、件加工的制成品销往非保税区时,海关对其制成品按照所含境外运入料、件征税。
(七)企业为生产加工而进口的原材料不受数量限制,免设保证金台账,经批准可以委托区外加工。
(八)保税区企业可设立外汇帐户,经营所得外汇收入可保留现汇,周转使用。外国经营者所得、外籍员工薪金及其他合法收入,照章办理纳税等手续后可自由汇出境外。允许外币在区内计价结算和流通。
(九)保税区设立“企业发展奖励基金”,奖励、扶持区内企业发展。其考核奖励的主要指标:一般工业企业和高新技术工业企业,分别按企业缴纳增值税额的10%和12%、地方税(城建税、个人所得税除外)税额的18%和25%奖励;商业企业和其他行业企业,按企业缴纳增值税额的8%、地方税(城建税、个人所得税除外)按交纳税额的15%奖励;对纳税大户企业(指年缴纳增值税800万以上的企业),缴纳增值税额超出800万元部分,按15%奖励。
(十)高新技术企业入区购买土地,按标准地价的85%收费,可实行分期付款;租用保税区的土地、厂房、仓库、办公场所按标准价85%收费。其他行政事业规费以海口市现行规定为准,高新技术企业按80%收取,一般企业按90%收取。
第六条高新技术信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经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认定,并经税务部门核准的信息企业,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从事生产开发性的信息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省人民政府确定为技术先进的企业,第6年至第8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二)对从事商业经营其他性质的信息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2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减半免征所得税期满后,当年产品出口额达至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当年减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
(四)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从事信息产业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得免征所得税。
(五)信息企业从事信息产业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年净收入在1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超过30万元以上部分,依法征收所得税。
引资奖励政策
第七条海口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除本市直接从事招商引资工作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外的所有国内外人士、法人和其他机构,凡引荐市外资金(非隶属国家计划投资)投入海口建设,(以机器设备、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等投入的依法作价计算实际投入金额)已到位的,对其直接引荐人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按《海口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执行。
土地使用政策
第八条国家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转让或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为70年。高科技工业项目用地和国家、省、市重点扶持的工业项目用地,政府将给予特别优惠,按2元/平方米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国家、省、市重点扶持的旅游项目用地,限价销售住房用地和安居工程用地,可以在协议出让价格基础上优惠10-20%。
劳动人事政策
第九条在海口投资的企业根据劳动用工需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规规章,依法自行决定企业员工的聘用与解聘、工资待遇等,外来投资企业与员工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按国家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执行。
落地签证政策
第十条国发〔1988〕24号第九条规定:与我国有外交关系或有官方贸易往来的国家和地区的外国人,到海南岛洽淡商务、从事科技交流、探亲、旅游的,凡在海南岛停留不超过十五天者,可以临时在海口或三亚口岸办理入境签证。如有正当理由需要延长在海南岛的停留期或转往内地,以及原仅申请到海南岛转往内地的,可按有关法律和规定申办签证手续。在海南岛常住的外国人和在海南岛投资参加开发建设的外国人以及他们的随行眷属,海南省有关部门可根据其申请,颁发前往海南岛的多次入境签证。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凡持有国务院主管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签发的有效护照或其它有效证件的,前往海南以及转往内地或出境无需办理签证。前往海南岛的台湾同胞,可以直接在海南省的有关口岸申领“台湾同胞旅行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