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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高新区条例3月1日施行 赋予更灵活机制
2013
06/25
09:36

从2012年3月1日起,《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条例》以法规形式确定了“一区多园”模式,给高新区管委会更大的资源配置自主权,鼓励和支持区内企业搞活机制,创新创业,赋予更加灵活的人才引进和使用机制。为高新区的建设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和法制保障。

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是海南省唯一的国家级高新区,是海南省高新技术产业的主要集聚区。但高新区自1991年成立以来,其法律主体地位一直未能明确,管理体制始终未能理顺。尤其是高新区近几年的高速发展,管理体制与发展现状不匹配的问题愈发突出,产业发展、人才资源、服务保障等方面的制度建设亟待加强。

根据海口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自2011年7月以来,以高新区条例编制起草小组为主,全市相关部门协同开展了条例起草工作。经过深入调研、充分讨论、反复修改,2012年12月27日,海口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第二次审议后,表决通过了条例草案。2013年1月15日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了条例。

记者在1月16日举行的《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条例》以法规形式确定“一区多园”模式,明确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由开发区负责管理的狮子岭、海马、药谷、云龙以及美安科技新城等产业园区(统称高新区)的开发、建设、管理及相关活动。其次,要理顺高新区的管理体制,给高新区管委会更大的资源配置自主权,以利于实行统一管理和高效服务。三是确定高新区的产业发展方向和定位,鼓励和支持区内企业搞活机制,创新创业。四是赋予高新区更加灵活的人才引进和使用机制,发挥人才资源优势,推动各项事业的进步。五是着力提高服务、保障水平,促进高新区更好更快发展。

高新区将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等

2012年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实现工业产值100亿元,比2011年增长46%;目前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占全省高新技术企业的31 % 。《条例》规定,高新区应当重点发展海洋经济和新能源、新材料、汽车、制药等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智力密集型产业以及现代物流等现代服务业。

管理体制:管委会享有市辖区一级人事管理权限

《条例》规定高新区管委会享有市辖区一级人事管理权限。鼓励和支持高新区创新人事管理制度,探索多种形式的用人机制和分配激励机制。高新区管委会根据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立工作部门和服务机构。

行政管理部门可在高新区设立派出机构或分支机构

公安、工商、税务、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质量技术监督以及规划、土地、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在高新区设立派出机构或者分支机构;所设立的派出机构或者分支机构,应当在高新区管委会的组织协调下开展行政管理工作。

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组织可参与高新区建设

《条例》规定,支持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组织参与高新区建设,开展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制定标准,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国内市场,进行品牌推广,承担政府委托的工作。海口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服务于高新区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组织的发展。

高新区及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各项优惠政策

《条例》鼓励国内外的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投资或者设立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机构、中介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发、生产、经营、咨询、服务等活动。高新区及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依照国家以及本省、本市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享受各项优惠政策。

组织或个人可在高新区设立服务机构

《条例》鼓励组织或者个人依法在高新区设立金融、保险、法律、审计、会计、技术交易、信息咨询、产权交易和人才中介等服务机构。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引导服务机构向专业化、规模化和规范化方向发展。

鼓励科技人员到高新区创办科技企业

《条例》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科技人员到高新区创办科技企业。鼓励科技人员以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入股的方式在高新区创办企业。

企业及高等院校可在高新区设立创业载体

《条例》鼓励境内外投资主体在高新区依法设立风险投资机构和担保机构。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在高新区设立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留学人员创业园等创业载体。

支持各类创业载体建设和发展,推进高新区孵化器的资格认定,强化国家级孵化器申报工作的业务指导。

引进人才及家属住房、户籍等问题将及时解决

海口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应当优先支持高新区人才的引进培养、创新创业和表彰奖励。

对高新区管委会及区内企业引进的行业领军人才、海外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等高端人才,海口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优先办理有关手续,及时解决引进人才及其家属的住房、就业、户籍、医疗和教育等问题,并在项目申报、科研条件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引进的人才按照本市规定的政策享受有关优惠待遇。

科技人员可获企业分红奖励

《条例》规定,高新区内的企业按照国家和本省、本市有关规定,可以采取科技成果入股、折股、收益分成和股票期权等方式,对作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股权和分红奖励。鼓励组织或者个人依法在高新区内设立人才培训基地,积极引入人才培训机构。

高科技企业人员出国考察将简化办理出入境手续

《条例》规定,在高新区工作的高科技企业人员出国(境)进行考察、交流和商务活动,外籍和港澳台人员来高新区工作,有关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简化出入境办理手续。

海口市政府设立专项资金支持高新区发展

《条例》规定,海口市人民政府设立高新区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高新区的开发建设和产业发展。高新区管委会根据需要制定专项资金使用的具体实施措施,促进高新区内产学研合作、人才引进与培养、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创新扶持。

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用地享受土地优惠政策

《条例》规定,海口市人民政府对高新区内的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研发和产业化项目用地,可以依照国家以及本省、本市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实行优先供地和给予土地优惠政策。

高新区将对企业从改制到发行上市实施全过程引导

《条例》规定,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公共信息库,为企业和机构提供规划、土地、项目、资金、人才、技术、设备设施、中介服务以及相关优惠政策等信息。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成立促进企业上市管理机构,制定上市后备企业培育专项规划,建立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对企业从改制到发行上市实施全过程引导和服务。

鼓励金融机构在高新区内设立专营机构

《条例》鼓励和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在高新区开展金融创新,促进技术与资本的对接。

支持商业银行在高新区内设立专营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考核奖励、风险管理、授信、贷款审批和发放等机制,为企业融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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