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昌投资优惠政策
一、税收方面
税收优惠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海南省经济特区的优惠政策执行。主要有:
(一) 在文昌兴办的企业(全国统一规定税率的企业除外),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只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免征地方所得税。
(二) 在文昌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不同行业分别给予优惠,其中:
1、从事港口、码头、公路、电站、水利等基础设施开发经营的企业和从事农业开发经营的企业,经营期限在十五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期限不足十五年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从事工业、交通运输业等生产性行业的企业,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如被省人民政府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第六年至第八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期限不足十年的,从获利的年度起,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从事工业、农业等生产性行业的企业,在按本办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当年可以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商业企业、旅店业等服务业,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三) 设在文昌的企业,发生年度经营亏损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核实,其亏损额可以从下一年度企业经营所得中抵补,一年抵补不完的,可再顺延抵补,但连续抵补期不超过五年。按规定抵补亏损后的所得余额,应依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 凡从文昌的企业获得利润的境外投资者,在文昌市境内再投资办企业或扩大再生产,期限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报经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 40%。投资经营期限不足五年而撤出的,应当补缴回上述已退还的企业所得税。
(五) 设在文昌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或其他外资金融组织,投资总额超过一千万美元,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从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 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为了加快其设备更新和技术进步,经海南省财税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国际上通行的快速折旧办法。
(七) 对 1998年1月1日以后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包括追加投资)内进口的设备及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件,凡符合《外商投资产业目录》鼓励类(186)类项目和限制乙类(共87类项目)的项目,除《外商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八) 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合同所需进口的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辅料和包装材料,以及直接用于加工出口产品而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掉的数量合理的触媒剂、催化剂、磨料、燃料等(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九) 除国家规定必须征税的硅铁、锡砂外,企业出口自产产品或利用内地原材料经实质性加工增值 20%以上的产品,免征出口关税。
(十) 企业自产产品出口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实行免、抵、退税收优惠。
二、土地、海域使用和建设方面
(一) 鼓励投资能耗少、高新技术、先进出口型工业企业,信息产业、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其项目用地,各项费用按最低标准收取,市政府地租收益部分全免。
(二) 鼓励投资海洋开发。其经营性项目用海的海域使用金可按最低标准收取;对文昌市海洋开发有重大带动作用的经营性项目用海,其海域使用金市政府收益部分减半收取。
(三) 鼓励投资开发旅游业。对投资开发旅游业的项目用地,市政府地租收益部分减半征收。
(四) 上述第 (一)、(二)、(三) 条所列以外的项目投资,首期固定资产投资额在 1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项目用地,市政府地租收益部分可减收30%;首期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1万元至5000万元的项目用地,政府地租收益部分可减收50%;首期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的项目用地,市政府地租收益部分可减免幅度还可酌情提高。
(五) 投资工业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免收市政设施配套费;投资其它项目的,市政设施配套费减半收取。
(六) 承包荒山、荒坡等开发项目的,属国有土地的租金可以在三年内缴清。
(七) 市政府确定设立高新技术工业园区,对进入园区投资开发的重点项目投资可优先安排土地,并采取低地价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