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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指山市投资奖励政策
2013
06/27
15:37

第一条 奖励投资有功者,凡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的投资者,投资总额在600万元人民币(均以人民币为计算货币,下同)以上者,市政府授予“五指山市开发建设楷模”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和纪念品;投资总额在30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下者,市政府授予“五指山市开发建设模范”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纪念品。

第二条 对在我市兴办企业的纳税大户,实行重奖。新办企业(2002年1月1日以后开业的企业,下同)年纳税或老企业年增加纳税额(市地方所得部分,下同)达30万元至100万元,奖励给企业纳税额(市地方所得部分,下同)的10%;新办企业年纳税额达301万元以上的,奖励给企业税额的20%。

第三条 新办企业年纳税老企业增加纳税额达30万元至100万元,奖励法人代表纳税额的2%;新办企业年交纳税金或老企业年增加纳税额达101万元到200万元,奖励法人代表纳税额的5%;新办企业年纳税或老企业增加纳税额达501万元以上的,奖励法人代表纳税额的6%。

第四条 为五指山市成功引进(指已实际投入)外来投资项目、资金的,有功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经市招商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核准。实际引进外来资金(投入我市)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至1.0亿元人民币以内的,奖金3—49万元;投资在1.0亿元以上的,奖金50万元人民币;奖金在企业正式投产(或开业)的当年由市财政部门支付。

第五条 凡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的人员,根据其意愿,免费办理农转非和户口迁移、子女入学等手续,由招商办协助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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