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洋浦航运枢纽、物流中心的建设,扶持航运企业发展,共同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共克时艰,经洋浦工委研究,决定对年缴纳营业税5000万元以上新注册航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执行以下财政优惠政策。
1.第一年度,对企业缴纳的营业税按洋浦地方留成部分全额给予扶持(即扶持企业缴纳营业税税额的65%)。
2.第二年度,对企业缴纳的营业税按洋浦地方留成部分全额的90%给予扶持(即扶持企业缴纳营业税税额的58.5%)。
3.第三年度,对企业缴纳的营业税按洋浦地方留成部分全额的80%给予扶持(即扶持企业缴纳营业税税额的52%)。
4.对企业前三年经营期内,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个人缴纳工薪所得税2万元以上(含2万元),按洋浦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财政扶持,用于在洋浦及海南省内购房、建设。
5.上述企业缴纳的其它税收,按浦局[2007]127号文规定的优惠政策执行。
6.本通知从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7.本通知由洋浦经济开发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