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快海南儋州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建设和发展,鼓励外来投资和吸引优秀人才,把园区建设成为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基地、产业化示范基地和培训基地,成为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带动农民致富的强大辐射源,特制订本优惠政策暂行规定。
一、总 则
第一条 经园区管委会批准入园的企业(含园区开发有限公司)、项目及为园区建设引进入园的人才,除享受国家、海南省和本市现有的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二、财政税收政策
第二条 从2004年起连续5年,市政府将根据园区和园区企业上年度上缴市级税收的额度作为无偿投资,分别支持园区和园区企业的基础设施建设。
三、投融资政策
第三条 市政府从2004年起,连续两年每年安排专项资金500万元(或在园区实施相当于500万元的项目或工程)用于支持园区的建设。
四、土地政策
第四条 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新办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园区生产型企业,土地费用可享受以下优惠:
(1)免缴市属行政规费;不能免缴的,实行收支两条线,市政府将按照园区和园区企业缴纳的规费额度分别给予等量的无偿投资,支持园区和园区企业建设;
(2)减半征收属于市级财政收入的土地收益。
五、投资环境政策
第五条 市财政将根据园区或园区企业缴纳市财政的税收,按比例提取部分资金用于园区设立的园区发展奖励资金,资金主要用于奖励对园区有突出贡献的企业与个人。
第六条 符合园区产业发展的产业化项目,市政府优先推荐申报国家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国家火炬计划、星火计划、科技中小型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等各类国家计划。
第七条 园区农业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免收各项市级行政事业费用。
六、附 则
第八条 本暂行规定只适用于园区核心区。
第九条 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属儋州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