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发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的工作热情和工作干劲,更好地推动我市招商引资工作上台阶、上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是实质性引进企业在我市开发建设,属个人(儋州市公务员和职员除外,下同)引荐的,按规定标准给予提取佣金;属单位引荐的,按规定标准给予工作经费补贴。
二、个人招商引资佣金,按照其引进企业第一年上缴税费形成财政可用收入的3%给予提取。
三、单位招商引资工作经费补贴,按两类单位两个标准确定。第一类单位为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儋州地税局、市农税局、儋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招商局、市行政服务监督中心、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畜牧兽医局、市商务局、市房产管理和住房保障局、市农业局、市旅游局、市建设局、市国土环境资源局、美扶项目建设办公室、白马井项目建设办公室、木棠项目建设办公室,按照其引进企业第一年上缴税费形成财政可用收入的3.5%给予工作经费补贴;第二类为上述单位以外的其它单位,按4.5%给予工作经费补贴。此项工作经费可用于补偿单位联系人的费用开支或作为单位招商活动的补充经费。
四、引荐人资格的确认。引荐人(含单位,下同)必须在被引荐企业办理工商注册7个工作日之前,登录儋州政务网站(http://www.danzhou.gov.cn)"投资儋州"→"招商引资预先登记"栏下载和填写《儋州市引荐企业登记表》后,同时发送到市招商局邮箱和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邮箱进行预先登记,并要求回信予以确认。预先登记时间以上述俩单位收到该电子邮件日期为准。在被引荐企业办理工商注册之后的7个工作日内,引荐人凭经确认的预先登记,将正式填写的《儋州市单位(个人)招商引资预先登记表》和被引荐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分别送到市招商局、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和儋州市财政局,以确认引荐人资格。
五、被引荐企业的认定。被引荐的企业是指本办法执行后新注册登记的岛外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认定为被引荐的企业:
(一)已与市政府取得联系,表达进入本市经营意向的企业;
(二)自行到市行政服务监督中心登记的企业;
(三)已在市内生产经营的企业或原已在市内注册又重新注册登记的企业;
(四)引荐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登记认定的企业;
(五)其它明显不应予以认定是被引荐的企业。
六、工作经费和佣金兑现办法。引荐人凭被引荐企业的第一年纳税缴款书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和《儋州市单位(个人)招商引资预先登记表》复印件送到市招商局审核。市招商局每半年汇总一次送市财政局核实,报市政府审批,从招商专项经费中列支,由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根据与市招商局签订的委托招商中介协议,在5个工作日内全部兑现给引荐人。
七、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招商引资登记的,市招商局要取消其引荐人资格;已领取工作经费补贴或佣金的,由市招商局负责追回,并报市纪检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一个企业的引荐经费实行一次领取,引荐人只能领取工作经费或佣金中的一项,不能同时既领工作经费,又领个人佣金。
九、佣金和工作经费补贴领取的期限,从企业实际纳税之日起两年内有效。
十、本办法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