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进出口和边贸政策
26.海南省经批准有边贸经营权的企业,可通过东方市八所、儋州市洋浦(含白马井)两个边贸口岸,与越南的企业或其它贸易机构之间进行边境小额贸易。
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凡出口本地自产的粮食等国家重点管理的商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每年根据上年度边境小额贸易出口情况、生产情况及供求关系等因素,专项给边境省、自治区下达一定数量的出口配额,并授权边境省、自治区外经贸主管部门发放出口许可证;其他有特殊规定的商品,如实行全国统一招标、监控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等的出口,仍按现行规定办理;出口国家实行配额和许可证管理的其它商品,一律免领配额和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