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5月1日起施行。
《条例》坚持立法与改革决策精准有效衔接,将海口国家高新区的管理体制、开发建设、产业发展、创新创业、服务保障等内容法治化,以立法促进海口国家高新区产业创新、科技创新、制度创新,建立适应海南自贸港建设的更加灵活高效的管理体制和监管模式,将为海口国家高新区高质量发展提供良好营商环境和法治环境。
海口国家高新区是1991年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南省唯一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加强海口国家高新区的建设和管理,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健康发展,海口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自2013年施行以来,对保障和促进海口国家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调整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有关政策的落地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变化,海口国家高新区在功能定位、产业发展方向、管理权限以及管理模式、服务效率、保障和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措施等方面均需要调整,原条例的部分条款已不符合相关规定和管理实际。
据介绍,为以立法形式贯彻落实国家、省政府和海口市政府出台的重点园区管理体制改革、深化园区“放管服”改革、创新招商引资机制、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创新人才发展机制等一系列改革举措,《条例》应运而生。
《条例》分为总则、管理体制、要素保障、产业促进、服务管理、附则等6章,共30条。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结合重点园区新政,完善海口国家高新区的管理体制;结合园区发展需求,加强对海口国家高新区的要素保障;结合产业发展政策,强化促进产业发展配套举措;结合营商环境,建立健全海口国家高新区服务管理机制。
《条例》提出,创新选人用人机制,实行任用与聘用相结合的人事管理制度、体现工作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工资薪酬制度和更加灵活的人才交流制度。对招商引资和专业岗位急需的高层次管理人才、特殊人才实行特职特聘、特岗特薪;组建开发运营公司,参与高新区管理服务的组织与实施。
《条例》要求,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海口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耕地林地占补平衡等方面,要充分考虑高新区发展需要,并要优先安排创新创业平台建设用地,保障重点产业、重点项目用地,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用地;海口市政府授权管委会负责高新区范围内土地的监督、管理和开发;逐步完善高新区财政预算管理和核算机制。
《条例》指出,完善“极简审批+企业服务平台”等制度,在实施强制性标准领域建立“标准制+承诺制”的投资制度,创新管理服务方式;建设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协作保护机制和快速维权机制,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加强高新技术、生态环境、公共卫生等领域重大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风险防控配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