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日报讯(记者张期望)近日,《海口市关于推动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出台,对首次认定为“种子企业”“瞪羚企业”“领军企业”并获得省级“精英行动”奖励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省级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最高分别不超过100万元、200万元、350万元。
资料图:海口国家高新区的美安科技新城。陈元能 摄
措施明确,对纳入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库后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未被纳入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库但为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40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已纳入国家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统计的“四上”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追加10万元奖励。
对在海口市再次(非连续)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在海口市连续两次通过认定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在海口市连续三次及以上通过认定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对获得省级研发经费增量奖励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省级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已纳入国家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统计的“四上”企业给予不高于100万元奖励,其他企业不高于50万元。对获得省级研发经费增量奖励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按照省级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
措施提出,鼓励省外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省外整体迁入海口市的高新技术企业,自完成迁入注册手续之日起12个月,营业收入达10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此项奖励应在企业完成迁入后3年内申报,只可申报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