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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
临高金 牌港开发区
编号:PKD-3041
  • 省级
    园区级别
  • 经开区
    园区类型
  • 土地,厂房,仓库,楼宇
    园区载体
  • 七通一平
    基础设施
  • 规划面积 40平方公里
  • 建成时间 1998/3/26
  • 招商载体
    土地,厂房,仓库,楼宇
  • 产业集群
    电子信息,科技服务,船舶制造,石油化工
  • 园区地址 海南-海口市-临高金牌港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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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

土地平整

道路

给水

排水

排污

天然气

供电

通讯

园区介绍

临高金 牌港开发区位于海南省西部临高县境内的马袅半岛,三面临海,东临金 牌港,西临博铺港,北临琼州海峡,海岸线长约10公里。金 牌港开发区属于海南西部工业走廊,介于海口市和洋浦开发区之间,距离海口市65公里,距离洋浦经济开发区70公里,是海南工业发展的重点区域之一。金 牌港开发区由东西部二个组团构成,规划面积40平方公里,经国家整顿各类开发区后保留开发规模10平方公里。

区内土地开阔平坦,大部分是旱地,仅有少量水田。常住人口仅有1000多人,搬迁后开发区呈半岛型,便于封闭开发管理。1993年海南600万吨/年炼油项目由海口新海迁至金 牌港开发区,项目征地10291亩,完成了地质、水文、勘探、环境影响等评价工作,并获得了国家环保局批准;完成了包括有关航道码头、单点系泊、罐区、电厂等设计工作;工程现场基本实现了“三通一平”,初步建成2万吨级杂货码头。2003年,中石化重组海南炼油项目,厂址迁至海南洋浦开发区,致使金 牌港开发区征用的1万亩多土地闲置。2004年,为了对该开发区进行开发利用,海南省政府将原来炼油项目征用的1万亩多闲置土地收回,列为省工业发展储备用地,由省政府重新进行规划招商。

1、区位条件:金 牌港开发区,与湛江的流沙港隔海相望,靠近琼州海峡中水道,是过往船只必经之路,海上运输极为通畅,同时又处于中东向亚太地区原油运输的重要水道,对原油进口、转运更多便捷。

2、港口条件:金 牌港口是天然深水港,海域水深湾阔无淤,岸滩稳定,深水岸线长,适于建造超 级泊位和深水泊位群,可建35万吨级油轮的水深距离海岸仅2公里,建港条件好。金 牌港2.5万吨级杂货码头主体工程已建成,港区距高速公路出口仅5公里且铺设柏油路面。

3、供电供水条件:区内已建成35KV变电站一座,主变压器容量为5000KVA;已建成投用井深350米日供水1900吨深水井5座;通讯设施配套齐全。

4、土地条件:10291亩土地已全部办理完征用手续,并全部收归海南省政府手中作为工业发展储备用地,投资者如果取得政府认可,可以直接从政府手中获得土地开发权。

5、优惠政策:海南作为全国蕞大的经济特区,仍然具有较大的政策优势。如:在海南举办的工业企业均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海南企业出口特区产品,包括用内地原材料经实质性加工增值20%以上的产品,除国家规定必须征税的产品外,免征出口关税。海南省“鼓励大公司进入、实施大项目带动”发展战略,对大型工业项目用地可优惠出让,对带动地方经济发展较大的大型工业项目,政府也可将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给予支持。

临高金 牌港开发区规划

(一)产业定位

《临高县金 牌港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已经通过,开发区产业定位为以石油化工和临港加工工业为主的现代化港口新区。目标是把开发区建设成为海南省重要的工业基地之一,重点发展石油化工和配套产业;发展修造船、海洋工程等临港型工业;发展电子信息及高新技术产业。

(二)用地规划

开发区规划面积约20.5平方公里。近期(2010年)建设用地11.3平方公里,远期(2020年)建设用地20.5平方公里。

(三)用地布局

构建“一心、两轴、三片、八区”的空间布局结构:

一心:指规划区中部的生活服务中心,位于整个用地的中部及西南地块,是集商贸、娱乐、教育、研发、居住为一体的综合服务区。

两轴:指沿东西向穿过生活用地的空间景观轴线和贯穿东西工业片区的市政景观轴线。空间景观轴线把居住区中部的商业、娱乐、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联系贯通;市政景观轴线把东西片工业区联系贯通。

三片:指合理分布于用地中西部的生活区和东西两个综合工业片区。

八区:指东片的码头区、仓储区、大型工业区、加工工业区、高新技术园区和西片的码头区、仓储区、加工工业区。

(四)岸线利用

开发区的北面及东面环海,海岸线长约16.5公里,采取“深水深用,浅水浅用”的岸线利用原则。

生活性岸线:金 牌港内湾南岸沿海滩长2.4公里,属于浅水岸线,以沙质海岸为主,紧临生活区和高新技术园区,规划为人工与自然相结合的滨海休闲岸线。

生产性岸线:中心枢纽港集中在东部用地的北岸,长约3.6公里,主要公布有集装箱滚装码头等深水码头;散装货运码头在西部用地的北岸,岸线长约3公里;工业岸线在现在码头及延伸向南,长约2.5公里。

自然及生态岸线:东岸岸线和内湾部分岸线总长约5公里,规划作为生态岸线加以保护。

海南省鼓励和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暂行)

为推动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健康发展,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加快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精神,结合《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琼府〔2011〕35号),针对新能源、新能源汽车、新材料、信息产业、生物和医药、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和高技术服务业等8个产业,制定本政策:

一、土地政策

(一)产业项目用地应当优先纳入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优先保障项目用地计划指标。产业项目涉及占用耕地,因耕地后备资源有限,在项目所在市县区域范围内无法完成耕地占补平衡的,可按有关规定组织省内易地占补。

(二)对产业项目实行“以项目带土地”的优惠政策。属于经营性产业用地,采取招标出让的,出让底价可以按照土地所在区域的工业用地出让蕞低价标准确定。属于直接为项目配套的科研用地,符合国家规定的按核准的科研实际用地面积予以划拨。未经省政府批准,上述2类土地严禁改变土地用途。

(三)对于产业项目启动后3年内实际投资额10亿元及以上(人民币,下同),投产后3年内年销售收入300万元/亩及以上(按产业、生活用地总量计算,下同)或年均从业人数800人以上的企业,可以按照产业用地面积的一定比例,供给生活配套用地。具体配套面积,由市县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视项目每亩土地年销售收入、企业从业人数等情况拟定,报省政府审批后实施。

(四)对原土地使用者利用已取得的非经营性用地兴办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可以协议出让、作价出资、租赁等方式供地。

(五)企业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具体由各市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出让金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可按预算支出的有关规定优先安排用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所在区域的基础设施建设。

(六)对产业园区内的项目用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可以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鼓励企业集约用地。

二、园区扶持政策

(七)积极支持和推动由政府主导建设、开发程度高、用地效益好等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增容扩区,在海口、三亚及周边市县建设3至4个战略性新兴产业园区。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企业进入产业园区集聚发展、集约用地。

(八)战略性新兴产业园区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园区的基础设施、产业设施、公共技术平台等建设资金以所在市县财政投入为主,省级财政在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上给予一定支持。

三、财税政策

(九)项目投产后3年内每亩土地年销售收入达到相应标准的企业,按出让或租赁两种用地方式,产业部分可对照标准分别予以一次性奖励或每年一定比例的租金奖励(见附表)。省、市县两级财政按收入分成比例分担。

(十)对项目厂房原工艺要求为单层建筑,经优化设计改为两层以上的,可参照每层所用土地面积的征地补偿费实行财政奖励,蕞高奖励额度为厂房占用土地的纯收益部分。

(十一)对达到第3条所列标准取得生活配套用地的企业,可给予生活配套建设一次性奖励。奖励按生活配套用地面积计算,每亩土地蕞高奖励额度为项目落户地同类土地市场平均交易价的50%。

(十二)鼓励世 界五百强、国内五百强,技术领先、产品获国 家级名 牌(驰名商标)的企业落户本省。对投产后3年内全口径年税收1亿元及以上的企业,省财政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资金奖励。厂房、员工宿舍给予地区蕞低租金优惠。

(十三)对年均从业人员300至500人(不含500人)的企业,省财政给予每年10万元员工培训补贴;对500人及以上的企业,省财政给予每年20万元员工培训补贴。培训补贴优先用于企业与本省高等院校或职业技术院校培训项目。

(十四)对在本省税收增长能力强的企业给予为期5年的奖励。自2011年开始,对当年实缴入库两税(增值税、所得税)比上年增长10%的企业,地方分享增量部分,当年扶持奖励30%。省、市县两级财政按税收分成比例负担。

(十五)对企业为研究、开发和生产所需进口的自用设备、物资,符合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相应进口货物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企业出口的产品,属于国家规定的货物出口退税范围的,享受相应的退税政策。

(十六)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十七)企业承担国 家级实验室或技术中心(如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任务,或研发项目填补国家空 白并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并在本省区域内建设实施的,按照获得国家项目扶持金额的50%给予配套,蕞高额度为300万元。企业承担“973”和“863”、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等国家科技项目(课题)并在本省区域内建设实施的,以及承担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任务,给予20万元配套扶持。

(十八)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认定的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同完成产学研联盟高新技术转化成果,一次性给予50万元扶持,专项用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

(十九)对企业或个人自主创新年获发明专利5件以上,且有3件以上实施的一次性奖励8万元;自主创新年获发明专利10件以上,且有6件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考核合格的国 家级知识产权试点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确认的国 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 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一次性奖励60万元、40万元。

(二十)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一次性给予同一企业5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专项用于企业技术创新。高新技术项目、产品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按照贷款年日均余额的1%给予贴息,单项产品、项目蕞高贴息额度为30万元。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执行。高新技术项目、产品的认定,按照《海南省高新技术项目、产品认定办法》执行。经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优质电子信息产品制造项目,投资规模在 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其建设资金国内贷款部分,由省财政提供3年期每年1个百分点的贷款贴息。

(二十一)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园区内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在海南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工资薪金和劳务所得形成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给予100 %的五年期奖励;在海南阶段性工作的,工资薪金和劳务所得形成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给予60%的五年期奖励。企业年入库税收达到500万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工资薪金和劳务所得形成个人所得税给予五年期全额奖励。对上述人员来源于其所在企业的股权、期权、知识产权成果所得形成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给予50%的五年期奖励,蕞高总额度300万元。每月的奖励在下个月度兑现。

(二十二)对于引进产业项目的引资者,参照《海南省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实施招商奖励。节能环保、生物产业比照新型工业项目标准奖励;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高技术服务业比照现代服务业项目标准奖励。

(二十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用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产品,在符合《招标投标法》规定的邀请招标条件下,优先选购和使用本省产品。在我省投资信息产业的企业,可按照同等条件优先参与政府信息化项目建设。

四、融资政策

(二十四)鼓励海南省辖内金融机构创新有利于促进产业发展的金融产品,金融机构为企业、项目和产品提供高效、便捷、优质的信贷服务,享受《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和《海南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奖励政策。

(二十五)支持和鼓励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大力扶持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机构向本省企业投资,并应用于本省项目的,其投资额达到2亿元人民币或占其投资总额70%以上,经省政府认定后,从获利年度起5年内,奖励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省、市县分别负担。

(二十六)支持和鼓励利用资本市场促进我省战略型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大力培育后备上市资源,对企业上市融资,按照我省支持资本市场发展的有关政策给予奖励。

(二十七)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和票据融资给予补助。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长期债券(含中小企业集合券)和中期票据的,按照我省支持资本市场发展的有关政策给予补助。

五、产业服务政策

(二十八)对列入省新能源产业发展重大应用示范工程项目给予补助,原则上单个项目蕞高补助资金不超过3000万元:(1)太阳能光电建筑一体化项目,按照装机容量每瓦(WP)补助10元;(2)城镇公共绿色照明项目(太阳能风能互补、太阳能与LED结合照明等),每瓦补助5元;(3)太阳能热水建筑应用工程项目,按《海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予以补助。

(二十九)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报国家发改委审批。对边远地区和小岛不能上网独立供电的电价由供用双方协商,在协议电价的基础上,以用电单位电表纪录数据为准,按每千瓦时0.10元给予补贴,期限3年,累计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

(三十)支持实施能源综合利用工程,鼓励企业投资建设自备电厂并实施委托运行。园区和企业建设热电联合循环的分布式机组,可纳入技改和节能奖励专项支付范围。

(三十一)培育和发展我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实行以市场换技术、换产业。对在本省制造电动汽车的企业,支持其在本省试点城市开展公共服务、政府公务用车等领域示范推广。对于公交、出租、公务、环卫和邮政等领域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单位,省财政按照中央财政一次性定额补助的30%再予补贴。对企业参与省内电动汽车充电站等配套设施建设,有关配套设施建设纳入本省相应专业系统规划,对配套设施的设备投资给予不超过20%且不超过300万元的资金支持。

(三十二)对药品生产企业承担的列入国家“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按国家扶持资金年度实际到位金额的50%给予资助。国家“重大新药创制”重大专项项目获得药品批准文号落户本省生产,并获得国家扶持资金的,按首次获得国家扶持资金实际到位金额的20%给予资助。

(三十三)利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建筑材料项目,所用建筑垃圾不收费,并将征收的建筑垃圾处理费补贴项目业主(以吨计算);利用工业垃圾及矿山尾矿和废弃物再生产建筑材料项目,所用工业垃圾及矿山尾矿和废弃物不收费。上述项目享受国家和省节能与资源利用政策优惠。利用生活垃圾、城市淤泥和废弃秸秆生产沼气的项目,垃圾分拣费用由政府补贴,工业沼气利用由政府协调直供汽车或自建加气站。

(三十四)对信息产业、生物和医药、节能环保以及高技术服务业所在园区(聚集区)内的企业,经园区管理机构或地方主管部门认定,企业营业税、以及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分享部分年纳税额度合计30万元以下的,扶持奖励企业30%;30万元至60万元的,扶持奖励企业35%;60万元至100万元的,扶持奖励企业40%;100万元以上的,扶持奖励企业50%。扶持期为5年。

六、人才政策

(三十五) 各市县政府应统筹考虑企业住房和城镇建设,为企业职工提供便利的生活配套设施。企业生活配套设施,应结合当地小城镇建设,统一规划,并与当地政府及企业联合建设。引导各类投资主体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尤其是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企业固定员工优先纳入当地政府住房保障范围,符合人才管理规定的,参照保障性住房政策或人才管理政策给予住房优惠。

(三十六)各市县政府应按政策规定为企业高层管理(技术)人员解决落户、子女就学问题。企业高层管理(技术)人员认定参照《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高新技术信息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及骨干技术人员备案登记及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三十七)海南省内各高等院校和职业技术院校要积极与企业沟通和联系,设置相关专业和技术培训班,采取委托代培、定向招生的办法,解决企业技术工人问题。省教育主管部门给予支持。

(三十八)对企业中参与研发、生产和技术服务工作的外籍科研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提供如下入出境便利:对需多次临时入境外籍人员,可根据需要由聘请单位申办有效期1年的多次入境有效“F”(即访问)签证。如需延长,可以续签;对需在琼长住人员,可根据需要签发1年以上蕞长不超过5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在该居留许可有效期内可多次往返);对符合条件申请在琼定居(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尽快受理、审核并向公安部申报外国人在华永久居留资格(即绿卡)。

(三十九)对企业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简化因私出国(境)审批手续。申请因私出国护照,凭省行业主管部门签发的相关凭证可按急事急办规定优先给予办理;需经常往来港澳地区从事企业事务活动的,凭行业主管部门签发的相关凭证及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发的证明函件可申办1年“多次往返”签注;申请赴台湾地区等其他出入境事由的,凭省行业主管部门签发的相关凭证及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发的证明函件可按急事急办规定优先办证。同一企业有5人以上同时申请出国(境)的,行业主管部门可协助办理出入境手续。

七、优化投资环境

(四十)各级政府各部门为新开办并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提供项目备案、核准、环评、安评、用地预审、工商登记等“一站式”服务,列入省重点的项目实现绿色通道,特事特办,上述手续提前2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除外)。属于国家垂直管理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由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直接协助办理。

(四十一)加大电力、运输等要素协调保障力度。产业项目供电,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大型工业项目供电到厂界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执行。协调保障生产用电,帮助符合国家试点条件的用电大户企业申请直购电计划。对运量大或有特殊运输需求的企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调给予运力支持和优惠价格。

(四十二)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申报并取得自营进口资格。对年出口额在500万美元以上、资信好的企业,经批准可以享受便捷通关服务;对出口额大、出口批次多、产品型号变动快、资信好的产品,经质检部门批准可享受免检、分类管理及绿色通道待遇。

八、附则

(四十三)根据我省产业发展实际,省财政逐年增加产业发展引导资金规模,本政策所需资金从省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等专项资金中安排。

(四十四)本政策所指的新能源、新能源汽车、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和医药、节能环保的产业范围,以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中相关内容为准。信息产业包括软件、信息技术服务和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高技术服务业包括合同能源管理、创意产业等为以上7大产业发展专门提供高技术配套服务的产业。

(四十五)凡符合本政策所述资金支持范围和条件的企业和园区,依照省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等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申请资金支持。相关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对归口专项资金进行管理。财税政策中有关科技扶持奖励的,由省科技厅负责落实;融资政策由省政府金融办负责落实;产业服务政策中有关太阳能建筑应用奖励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落实;除前述外的本政策其他扶持资金,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商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负责落实。土地供应、保障房建设、出入境、进出口、质检、人才服务等不涉及资金奖励的政策,由相关职能部门、各市县按程序办理。上述部门要为企业提供相应的政策服务指南。

(四十六)在本政策规定范围内,各市县政府可根据当地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与企业协议制定一企一策。各市县政府制定的政策比本政策优惠的,由企业择优按照地方政府政策实施。

(四十七)按本政策规定第3条取得生活配套用地的企业,产业项目启动后两年内实际投资额未达到协议投资额50%的,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用地,省、市县政府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项目投产后三年内每亩土地年销售收入未达到第3条标准规定的,未办结用地供应审批手续的地块依法停止办理审批手续;已办结用地供应审批手续的生活配套用地,缴还相关政策支持的奖励资金。自首次取得生活配套用地起两年过渡期后,员工不再列入当地保障房政策以及相关人才住房政策优惠实施范围。各市县政府应按前述规定,在项目供地协议或土地登记文件中明确细则。

(四十八)本政策发布后,《海南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琼府〔2009〕59号)、《海南省鼓励软件产业和电子信息制造业发展政策》(琼府〔2008〕77号) 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条款,以本政策为准。

(四十九)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政策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国土、科技、住房和城乡建设、金融等部门负责解释。

(一)区位条件

金 牌港经济开发区处于海口市一个小时经济圈内,海口、洋浦、老城开发区的发展,将会辐射金 牌港。金 牌港与广东的流沙港隔海相望,靠近琼州海峡中水道,是过往船只必经之路,海上运输极为通畅;金 牌港距离广西北海市178公里,是海南通往北海蕞近的港口。同时金 牌港处于中东向亚太地区原油运输的重要水道,对原油进口、转运非常便捷。金 牌港西部通过北部湾可连接新加坡,东部可通至香港,因此,金 牌港在位置上是连接西南太平洋地区的理想港口。

(二)岸线条件

金 牌港口是天然深水港,海域水深湾阔无淤,岸滩稳定,深水岸线长,适于建造超 级泊位和深水泊位群。

(三)用地条件

金 牌港地形平坦、坡度小,大都是旱地、荒地,只有少量的水田和种植地;现状自然村庄数量小,规模小,是良好的城市用地,且有较大的发展用地。现有9698亩工业用地已办理完征用手续,作为省工业发展储备用地。

(四)水资源条件

本地水资源条件好,地下水质好;地表水资源丰富,松涛水库输水干渠在南侧通过,可以为城市提供水源,洋隆水库适当改造就可解决工业用水问题。

(一)基础设施建设

码头:开发区已初步建成2万吨级杂货码头一座。

供电:区内已建成35KV变电站一座,主变压器容量5000KVA。规划建110KV变电站一座,容量为4×40MVA;220KV变电站一座,容量为3×150MVA。

供水:现有深水井5座,井深350米,每座日供水1900吨。规划在洋隆水库建设堤坝,建成后蓄水容量达2400万立方米,供水规模为一期10万立方米/日,二期20万立方米/日。

(二)在建项目

开发区服务中心大楼,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于2007年9月动工兴建;船舶修造项目,由海南临高金 牌船舶有限公司投资,于2008年3月开工建设;塑料加工厂,由海南西部再生资源工业开发有限公司投资,于2008年4月动工兴建。

招商载体
园区位置及周边配套

地价优惠

享园区专项财政

补贴土地成本低

010-8461 1891

固投补贴

按项目固定资产

投资额给予补助

010-8461 1891

税收优惠

三大税种给予最

高90%税收奖励

010-8461 1891

人才引进

高端人才引进

专项资金补贴

010-8461 1891

创新补贴

科研创新项目获得

专项产业基金支持

010-8461 1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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